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氣體的生產,運輸,儲存,使用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,但是基本上都是對于較小的特殊場合規定的都比較模糊。導致很多象實驗室這樣的單位不知道如何操作,下面將一些常用的操作規范列出,供大家參考:
惰性氣體的要求沒有太多要求,針對于氫氣來說,應按《GB4962-1985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》“5氫氣瓶的使用”,具體如下:
5.1 因生產需要,必須在現場(室內)使用氣瓶,其數量不得超過5瓶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5.1.1 室內必須通風良好,保證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%(體積比)下同。
建筑物頂部或外墻的上部設氣窗(樓)或排氣孔。排氣孔應朝向安全地帶,室內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小于三次,事故通風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小于七次。
5.1.2 氫氣瓶與盛有易燃、易爆、可燃物質及氧化性氣體的容器和氣瓶的間距不應小于8米。
5.1.3 與明火或普通電氣設備的間距不應小于10米。
5.1.4 與空調裝置、空氣壓縮機和通風設備等吸風口的間距不應小于20米。
5.1.5 與其他可燃性氣體貯存地點的間距不應小于20米。
5.1.6 設有固定氣瓶的支架。
5.1.7 多層建筑內使用氣瓶,除生產特殊需要外,一般宜布置在頂層靠外墻處。
5.2 使用氣瓶,禁止敲擊、碰撞;不得靠近熱源;夏季應防止曝曬。
5.3 必須使用專用的減壓器,開啟時,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,動作要輕緩。
5.4 閥門或減壓器泄漏時,不得繼續使用;閥門損壞時,嚴禁在瓶內有壓力的情況下更換閥門。
5.5 瓶內氣體嚴禁用盡,應保留0.5公斤力/厘米^2以上的余壓。
溶解乙炔使用應符合《原勞鍋字[1993]4號_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第七章的要求,其中“第六十三條”如下:
第六十三條 儲存乙炔瓶,應遵守下列規定:
1.使用乙炔瓶的現場,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m3(相當5瓶,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,下同);
2.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3時,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,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;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3(相當40瓶)時,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儲瓶倉庫,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,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;
3.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,應避免陽光直射,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,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;
4.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良好的通風、降溫等設施,不得有地溝、暗道和底部通風孔,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;
5.乙炔瓶的儲存倉庫或儲存間應有專人管理,并設置“乙炔危險”“嚴禁煙火”的標志;
6.空瓶與實瓶應分開、整齊放置,并有明顯標志;
7.嚴禁與氧氣瓶、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儲存;
8.乙炔瓶儲存時,應保持直立位置,且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;
3.乙炔瓶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。
其它氣體參照《GB16912-1997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》“7相關氣體生產和設備”有氮、稀有氣體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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